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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的通知
鲁公通〔2017207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

 

近年来,电动车火灾多发,有的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省厅决定在全省发布《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广泛张贴宣传。各地要将《禁令》迅速印制发放到各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人员密集场所、村(居)民楼院显著位置张贴,做到家喻户晓;要协调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布《禁令》内容,广泛深入宣传,形成浓厚氛围。

 

二、全面组织清查。各级公安机关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社会单位按照《禁令》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立即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派出所要加大对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全力做好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公安机关在贯彻执行《禁令》的工作中,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对拒不遵守《禁令》的行为,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公安厅

 

20171222

 

 

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禁令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公安厅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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