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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保障学院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和《潍坊职业学院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院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监督检查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检查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并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的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指导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监督学院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或公共设施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审查工作,并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各项工程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共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拟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  定期对防火责任区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管理本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损坏或丢失及时上报;

(七)各二级学院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八 )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公寓中心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制定消防管理制度、确定领导分工、明确消防安全岗位、落实岗位责任人、制定岗位职责,书面资料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将下列场所(部位)列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部位):

(一)学生公寓、餐厅、教学楼、医疗中心、体育场(馆)、报告厅、超市、招待所(培训中心)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信息中心和校内快递、通信、金融等场所;

(三)车库(场)、气瓶间、电梯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场所;

(七)实验实训室(车间)、计算机房;

(八)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泵房(站);

(九)院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十)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一)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部位)。

重点场所(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在学院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二级学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落实。填写“潍坊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学院安全保卫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关部门、二级学院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院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安全保卫处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安全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院档案馆和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学生公寓、教室和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消防规定,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消防控制室要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并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从业证件,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电力设施等危险品的人员,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其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应当向安全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院出租房屋的消防管理。学院房屋出租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合同必须载有消防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出租房屋的用途、准许最大用电负荷、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标志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责任等。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其用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学院及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同时,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必须立即电话向学院办公室和分管领导进行报告(20 分钟内电话报告、45 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90分钟),并及时补报文字材料,必要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接到上级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 分钟)。涉密信息的报送执行相关规定。

火灾扑灭后,发生事故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全面反映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建筑物建设单位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负责人和责任人,建立建筑物及外围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明细帐和报修、维修台帐,填写检查、巡查记录表等,档案长期保存。建筑物竣工验收后,由基建处将全部消防档案及设备清单移交安全保卫处一份备案。

建筑物及其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基建处向资产处、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进行现场实物和有关材料交接,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安全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安全保卫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场所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各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部位)的管理部门、二级学院应当确定专人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公寓、图书馆、医疗中心、实验实验室(车间)、车库(场)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二级学院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等;

(十)消防管理员、值班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安全保卫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安全保卫处指出的或责令限期整改的各类火灾隐患,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应当及时向安全保卫处、分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整改负责人,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场所(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安全保卫处应当及时向学院分管安全的领导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保卫处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工作岗位、区域内的火灾危险性及其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电视、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场所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安全保卫处消防管理员;

(三)学生公寓中心管理员;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员;

(五)教务处实验实训室(车间)教学或管理员;

(六)餐厅管理员和后勤处水电气维修人员;

(七)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其中,(二)、(三)、(四)、(五)消防重点部门至少要有一名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资格证件的人员,并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实验实训室(车间)的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部位)的管理部门、二级学院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四十一条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管理维保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各类消防系统设施。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用于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费用,由各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从各自的统筹经费中列支,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六条消防重点部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参加消防培训学习,依法取得消防证后向学院财务处报销所需有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使用与管理。

(一)建筑物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管理责任的界定

1.本部门、本二级学院独立使用的建筑物或场所,由该部门、二级学院负责;

2.多个部门、二级学院共用一栋建筑物,按其使用区域分别负责,其中,学生公寓楼由学生公寓中心负责;

3.学院出租房屋由负责出租的管理部门负责;

4.暂时空置的建筑物或场所,由资产处负责;

5.未进行消防验收的新建筑物由基建处负责。

(二)建筑物内消防设施与器材的使用与管理职责界定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依据自己的工作区域或管理区域,管理消防设施与器材,其职责:

1.确定器材管理责任人,完成本规定所要求的日常巡查和报修等工作内容,会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2.器材管理责任人要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记录卡片上填写检测信息并签字。

3.完成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和学院安全保卫处安排的其它消防工作等。

滨海校区教师公寓楼内消防设施由就近的住户单独或共同负责管理。

(三)建筑物外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职责

由后勤处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落实责任制,按要求定期巡查和报修,填写巡查和报修记录表,岗位责任人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四)公共消防用水电管网管理单位及其职责

公共消防用水电管网由后勤处管理,负责全校范围内消防用电用水管网的日常维护和报修,使消防用电用水畅通到位,水压电压达标。

第四十八条安全保卫处在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区域设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责任人标志牌,并定期查看消防设施和器材信息记录情况。

第四十九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维护维修。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维护、维修、检测和更新由安全保卫处负责。按照学院的招标规定和程序,引进有消防维保资质的公司,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监督维保公司按照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月检、季检、年检,每次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后,分别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存档,并报送上级消防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消防系统出现故障时安全保卫处应及时联系维保公司、后勤处、基建处等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检查维修予以排除。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一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年内工作考核评估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收到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个人或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较大损失、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部门、二级学院,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是指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各类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室内外消防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消防水箱、防火隔离装置、消防应急电源等。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器材是指各类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标志、消防指示标志、破拆工具、消防水带等。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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